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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暨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添加时间:2023-10-11 10:36:10 来源:金华市环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点击量:
  婺城区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暨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地块位于文汇街以西、规划路以东、和悦路以南、规划路以北(ZX-42-02-11单元),地块占地面积约4256m2(合6.3840亩),中心点经度119.663961°,纬度29.052110°。地块四周相邻主要为农用地。
      本地块历史上一直为西埠头村农用地,历年主要用于种植大豆、蔬菜等村民自用农作物。地块于2016年完成征收,踏勘日,地块内未开挖,地块内长有杂草、大豆、蔬菜,未发现生活垃圾和固废填埋,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场地内无特殊气味。
       根据《金华开发区湖海塘单元(ZX-41)、湖海塘东单元(ZX-42)、苏孟单元(ZX-43)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规划为行政办公用地(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七条,本地块为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故判定为甲类地块,需进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十四条,本地块原有的生产活动对地块造成的污染较小,不存在要求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的情形。故判定本地块调查可结束于第一次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直接用于行政办公用地(A1)开发是可行的。